反擔保
也就是說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,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,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,以保障其債權。
根據擔保法第4條的規定,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,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。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第三人,即可以是保證人,也可以是抵押人,還可以是出質人,也就是說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,也可以是債務之外的其他人。
債務人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方式:保證、抵押、質押。
債務人為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擔保方式:抵押或者質押
再擔保
擔保機構(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擔保單位)根據三方合作協議對專業擔保單位承擔的擔保責任承擔的擔保。